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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发布者:龙非虎 | 发表时间:2009-07-04 07:20

知青都曾经历过和正在经历: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读不起,选个学校三万起;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娶不起,没房没车谁嫁你? 养不起,父母下岗儿下地;病不起,药费利润十倍起;活不起,一月辛劳一千几;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总结: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评论中看到这个,觉得写得太好了,真真实实反映了老知青的现状,不仅仅是在上海,在全国,知青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这不得不说是我们政府工作上的失败!

上海将知青遗忘,中央将知青遗忘!

曾经的付出换来的是大多数人,大多数家庭无法生存,当政府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义无反顾或者说不得不离开自己的父母,背井离乡,奔赴边疆。当我们需要政府的时候呢?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谁又想起我们?无论是家乡政府,还是所在城市的政府谁考虑我们?

当父母老去的时候,我们无法尽孝,可悲!当孩子需要一隅陋室容身的时候,我们无力,可叹!是谁造成今天?是谁在阻挡我们回乡,终老之路?是谁忘记了我们?

当我们需要读书的时候,一个声音高呼着“到祖国的边疆去”,于是我们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乡;当我们需要生活稳定的时候,一个声音又高呼“下岗,没有文化就要下岗”;当我们需要为子女的未来,为自己的后半生靠虑的时候,物价飞涨!

我为我是中国人而骄傲,但我为我是在这样一群人领导下生存感到悲哀无奈!

回答某位网友的疑问:我为我是中国人骄傲,记住是中国,国家不等于领导阶级,当权阶级,国家是老百姓的国家,不是领导阶级!所以我为我是中国人骄傲,但我永远不会为某一群高高在上的人而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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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71.
2009-07-04 20:06
整整一代人成了毛的试验品,牺牲品。只为了一个目的:打到刘。现在倒好,毛死了,知青成了殉葬品。
 
72.
2009-07-04 19:06
每个社会都会有牺牲品,知青就是这个社会的牺牲品!希望政府能关心一下知青!
 
73.
2009-07-04 18:52
一个知青的生活写照 长身体时,三年自然灾害; 念书时,进行了文化大革命; 要工作了,一杆子打到农村去; 上调进了工厂,十八块钱拿三年; 喜庆结婚了,计划生育给一胎; 要长工资了,下岗待岗滚回家; 生病住院了,自掏腰包求活命; 叶老要归根了,故乡不能容纳你; 死了后都让你无葬身之地!
 
74.
2009-07-04 18:24
请不要忘了我们崇明农场的知青。
 
75.
2009-07-04 17:08
打工的要闹了讲和谐了发户口了,老知青活悲!!!!!
 
76.
2009-07-04 15:53
浙江信访不要脸 省府法规局篡改 上访三年全不答 “和谐”保官渎职罪 杭州法院耍无赖。申诉出具信访函 中央交办转审监 时隔年半无音讯 预知详情者请与本人联系:吴立华0576-85237200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吴立华,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白之小区2—2号栋3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胡士林(申诉人丈夫)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忠,厅长 申诉人因浙江省公安厅不履行信访听证申请答复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17日(2006)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 请求事项 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6)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提出诉讼。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终字第67号信访回函,对该案重新审理。 三、判令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履行法定信访行政职责,受理申诉人要求进行信访复核听证的申请。 四、对浙江省信访局(关于《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函复)转最高人民法院送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转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违反了客观事实,而且适用法律不当,且对事实的叙述有很大的片面性。 本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2项第8行:“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申诉人于2006年10月31日依照《浙江省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被上访人提出听证申请……》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范围应当由信访行政机关来界定,只有信访行政机关认定信访事项属于重大、复杂、疑难,才可以启动听证程序……故上诉人吴立华于2005年10月31日提出听证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事实则是: 2002年9月9日,申诉人被三名罪犯实施麻醉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1.6万元。2002年9月10日申诉人清醒后,即刻跑到市公安局市区刑侦中队报案,并叙述了案发前曾到临海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取款的事实经过,但接警人员并没有现场及时到案发现场处置,2002年9月11日,申诉人到接警单位提供了一名案犯可能进入银行的监控范围, 2002年9月12日、9月13日,接警单位提取到监控录像即对该案立案。2002年9月16日,申诉人向办案民警反映了曾到过临海市中国银行取款的情况,意想不到的是:2002年9月15日,根据监控录像的情况,锁定了这名案犯的面貌特征……接警单位却撤销了该案。2002年9月30日申诉人通过办案人员知道这一情况后,便向接警单位的有关领导取证(中国银行监控带)的书面报告,而临海市公安局不但不提取反而造成有意毁坏证据,造成临海市2002年9月9日麻醉抢劫案失去了侦破此案的主要证据,很明显,临海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和领导存在私自销毁证据,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为此申诉人向三级公安机关信访,都没有得到正确处理。《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颁布实施后,2005年8月11日临海市公安局作出第46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称渎职行为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已有结论,2005年9月27日台州市公安局作出台公信复字[2005]第31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书》维持初查意见;“2005年10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作出浙公访复字[2005]第91号《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答复书》,结论是:复查并无不当,办案民警不存在渎职,我们责成临海市公安局加大办案力度,争取早日破案,对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申诉人认为复核意见事实不清,认为该复核案属于疑难,重大信访事项,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未举行听证属程序不当,2005年10月31日申诉人书面送交被申诉人信访所听证申请书,2005年11月2日和2005年12月15日两次向被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但被申诉人没有履行法定受理行政信访职责,申诉人根据《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申请听证的主要有依据和程序,认为被申诉人侵犯了申诉人的听证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履行法定受理信访复核听证职责,2006年1月15日,杭州市上城人民法院作出(2006)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申诉人的信访事项已办理,被告不予答复,亦无不当。驳回原告吴立华的诉讼请求,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 2006年5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2006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释字第67号信访决定,称申请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现不予立案复查。申诉人不服,认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行终字第82号行政判决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范围应当由信访行政机关 界定,只有信访行政机关认定信访事项属于重大 ,复杂,疑难,才可以启动听证程序,这一观点,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不一致。因为本信访案浙江省公安厅的信访部门,不是有权处理临海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侦破临海市2002年9月9日将大麻醉抢劫案有渎职行为的职能部门,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只有受理,交办转送、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对下级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没有职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鉴此,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办公室对浙江省公安厅的函复说《信访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终审判决认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范围应当由信访行政机关来界定是错误的。 二、由于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在复核本信访案中程序违法, 复核决定事实不清。申诉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是符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对复核后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是指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提出信访的情形,而本案申诉人是对浙江省公安厅没有按照《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信访事项,浙江省公安厅应当受理和尽到告知的义务,相反却不予理睬。申诉人又第三次书面申诉听证,指出被申诉人在本复核案中程序违法的情形,被申诉人仍不予理睬,该不作为的行为明显违法,申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就是针对浙江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无权代替行政机关就申诉人提起的信访事项是否是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行政的认定,更不应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置在一旁,去审查信访事项是不是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提出听证申请的理由问题。鉴此,原一、二审判决无论是审查对象还是裁判对象都搞错了,造成浙江省公安厅在实施该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目标,对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不予以理睬,任意所为。 总之,由于一审、二审法院照顾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的面子处理申诉人的诉求问题态度不端。以致造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使被申诉人浙江省公安厅特定的行政法律职责不作为的行为长期处于违法状态,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今天,申诉人充分相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正气凛然、不畏权势、不受利诱、敢斗邪恶、刚直不阿,铁面无私、忠于职守,执法清民、爱民如我、为民作主,胸有全局,服务改革的理念审查此案,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全面调圈审查,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判令浙江省公安厅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受理申诉人要求进行信访复核听证的申请。2009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至今无音讯.请求立案审理监监督.                       此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77.
2009-07-04 15:32
老知青活的太累了......。
 
78.
2009-07-04 14:08
知青太可悲了!我是老知青!北大荒的现在生癌!无人管,这世道太害了!!!!
 
79.
2009-07-04 14:04
zf将不该忘的都忘了:抗战老兵,老知青,支援内地人员等.忘本了,忘记自己是如何上台的.重温一下国际歌吧,它会教你该怎么办的.
 
80.
2009-07-04 12:53
这个开头写得好、深刻,不但适合当时的知青,而且也是我们横沙岛的大多数农民的真实写照,现在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在为自己和有钱人服务,根本不管穷体(主要是海岛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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